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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圈大消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 对信用卡、花呗、借呗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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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规定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据此计算,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将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等。这一标准也接近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这是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根据规定,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说,规定中相关条款就是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限定。

  规定同时明确,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禁止高利放贷,LPR的4倍将成新红线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贺小荣介绍,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 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与此同时,针对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使用信用卡、花呗、借呗有何影响?

  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会影响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银持牌金融机构,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的借贷利率?

  有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消费金融机构的产品利率都均超过了15%。

  有法院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采用固定的上限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上限规定不是固定的数值,而是参照LPR的报价,有利于民间借贷利率随行就市。在LPR报价上设定了不超过四倍的空间,给正常民间借贷预留了发展的空间,同时对打击套路贷、高利贷有帮助。

  有场景的电商平台,实际上都有自己的关联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在网站上下单购买手机、包包、服装等产品时,可提供“某呗”等消费类贷款。那么,此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变更是否影响消费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肖飒分析称,若电商的消费贷放款主体是网络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则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调整的影响,利润空间大幅压缩,甚至有些商业模式基本跑不通,面临巨大挑战。

  若提供资金的是消费金融公司,则基本没有类似问题,因为消费金融公司是银监会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放贷早在几年前就放开了利率限制,形成了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

  对于信用卡,目前市面大部分银行信用卡过了免息期后会按照每天收取万分之五的日利率来收取利息,按此日利率换算的话。年利率=日利率*365=0.05*365=18.25%。

  有专家认为,信用卡等产品不宜要求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因为信用卡交易基数大,单笔透支金额小,ATM等设备投入巨大,且是没有抵押的信用交易,逾期后银行追索起来难度大、成本高,部分仲裁机构、法院不愿意受理信用卡透支纠纷,导致发卡行无法采用有效方式维权。因此,违约者承担较高的惩罚性成本存在合理性,也符合国际惯例。

  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的下行,应当充分尊重金融逻辑和行业惯例,切实考量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益合理保护。

  也有司法界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机构就更不应该超过这个限度。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一旦设为LPR的4倍,对于众多的民间借贷机构会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在现行的情况下,大多数民间借贷的利率基本上都是在24%—36%之间,一旦该政策实施,可能会有大批的民间借贷机构退出这个行业。

  在黄大智看来,该项政策也会对金融机构产生较大的冲击,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贷款利率是由风险成本、资金成本、获客成本来决定的。在风险成本和获客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只有尽量控制资金成本。但资金成本又由货币政策等因素决定,短期内下跌的空间很小,因此该政策一旦实施,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其盈利情况和经营情况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

  不过,黄大智也预测,监管也会给这些机构留有一个缓冲期。而对于利率在24%~36%之间的新增产品,则可能会因此停发。

  专业人士表示,长期来看,未来金融行业放弃部分高风险用户是大概率事件,发掘优质客户人群将成为各家争夺的重中之重。科技实力强的金融机构、拥有优质客户的头部助贷平台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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